人力资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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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用未上岗劳动者损失惨
您好:
我是一个HR工作者,在这一行业中工作近八年了,目前我遇到一个特别烦恼的问题,希望得到您的帮助。
2008-5-12 (当时我仍在职)当某公司A许小姐致电给我,邀请我参加他公司的面试,我应征的职位是C&B Specialist(薪酬福利专员)
2008-5-14 我根据约定的时间到当公司A参加面试,整个面试过程非常顺利,双方感觉也非常好
2008-5-15许小姐致电给我,通知我,我已被录用,并在电话中说细说明了我的薪酬待遇与劳动合同签定等等事宜,并要求我提供我原单位的工作证明人的联系方式和姓名,将对我做背景调查。另说明在2天后会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我入职前的注意和准备事项。
2008-5-15我以传真的形式,将我原单位的工作证明人的联系方式和姓名,传真给许小姐
3天后,我一直未到到许小姐的电话和邮件,于是我发手机短信给许小姐,查询结果。由于目前人事总监这边需要审核,所以要等审核的结果出来,谢谢!" "时间我想最多几天吧,我们会再跟进,有进一步的消息再告诉你"
几天后,我仍未收到任何消息
2008-5-22 我再次以手机短信的方式联系许小姐,她回复的短信原文是"我去做最后的确认,晚些时候给你最终的结果,谢谢!"
几天后,我还是未收到任何消息
2008-5-27 我再次以手机短信的方式联系许小姐,她回复的短信原文是"刘小姐,昨天得到最后确定的信息,我们东莞的本职会由深圳的同事过来负责,由于之前老板们一直在研究决定,所以我们也没敢给你发offer,很抱歉给你的时间造成影响,以后有机会的话我们再合作吧,谢谢"
对于A这样的处理方式,我非常生气,因为我为此失去过一次原单位调动晋升的机会,离职后我一直在等当纳利公司的消息,为此也失去了多次工作机会。
我非常看好A这一职位和公司的给你的发展平台,所以我一直在等
但是许小姐一直一次又一次的"骗",一直拖,从头到尾都没有告诉我真实的情况,开始已通知录用我了,现在却以这样的现由告终,我很不服气,我希望给我一个公正的理由.
唐老师,希望您可以帮帮我,我该怎么办!
唐志敏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条规定: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,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,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如果该草案得到实施,那上面事例对劳动者来说无任何办法,只能说公司不诚信,你也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。
但是,从劳动合同法总则来看,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,像这种情况,国家应该不能允许的,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,应该有所补偿。
所以,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条还需修改和完善。
但是,你说的这种情况,没有任何纸字证明,取证有难度,对你不利。